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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兰瑞安教育基金会章程

2019年4月10日第九届理事会会长团会议通过

第一条名称:

荷兰瑞安教育基金会。是由旅荷华侨华人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社团组织。

 

第二条宗旨:

发扬中华民族爱国爱乡的优良传统,提倡无私奉献精神,团结乡亲,服务侨胞,热心公益,回馈桑样。

广泛吸收旅荷侨胞的自愿捐资成立基金,资助家乡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,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,为支持祖国的教育事业作贡献。

 

第三条组织

  1. 本会设会长一名。会长由全体常务理事无计名投票选举产生,任期三年。

  2. 本会设执行会长,秘书长,财务长,监察长,财务总监,会计各一名,常务副会长,副会长若干名。人选由会长提出,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  3. 会长团是基金会的常设机构。会长团由名誉会长,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等人员组成。会长团向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。

  4. 本会设有基金管理委员会、监察部、财务部、秘书处、会务部、接待部、文宣部、妇女部、青年部、教育审査部。

  5. 凡连续担任本会副会长满四届,由本人提请,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升任为荣誉会长。

  6.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要召开三次以上的会长团会议,听取会长团各成员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制定阶段性与年度工作计划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,总结年度工作,布置下年度工作。

 

第四条会员

  1. 凡属于荷兰的华侨华人,只要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成为会员。

  2.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• 参加会员大会及基金会各项活动,审议基金的募集,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

    • 有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    • 对常务理事会(会长团)工作及基金会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,批评和建议。

    • 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。

  3. 会员的义务:

    • 按时缴纳会费。

    •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。

    •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定,按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会长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       

第五条财务:

  1. 基金会的基金主要来源于全体会员按会长团议定的标准所收的会费,会员的自愿捐资。捐资按“下不设限,上不封顶”原则。

  2. 财务主管每年至少二次向会长团作财务收支报告。基金管理要民主化,透明化。会计管帐目,财务长管现金。

  3. 基金出借时间,最长为二年,最短为六个月。借款时间及利率要通过会长团商议确定,并要有二位副会长担保。借款人要在借条上写明借款数额,利率及还款日期。担保人必须出具担保书。利息按年计算,借款到期,借款人要无条件地如数交回本金及利息。如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无力还款,担保人要无条件地替被担保人偿还本金及利息。

  4. 由财务总监和会长、财政长、监察长等组成的基金专责小组,负责出借基金及基金与利息的收回。所有会务活动费用支付,需经手人签字,由会长签字后方可入账。金额超100欧元要由会长团通过。

  5. 基金归全体会员所有。会员凡年满65周岁,若自愿退出基金会,需本人书面申请,经会长团商议通过,可退回其历年来向基金会捐资的总额的80%(不含赈灾捐助)。
     

第六条其他

  1. 每年资助的贫困学生对象委托瑞安市侨办联系,本会会长团审议通过,并由市侨办负责资金的发放。

  2. 会员若不遵守本会章程,或一年内未交会费,或从未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,经劝告无效者,由会长团决议通过,取消其会员资格及相应职务。

  3. 监察部是基金会常设的监督机构,执行监督职能。负责监督本会基金的运作,同时对常务理事会会长团)工作进行监督,防止滥用职权,侵犯基金会和会员的利益。

  4. 每次会议应作记录,同与会者的签名及有关文件一并作为基金会的档案,永久保存。

  5. 基金会全体会员应同舟共济,若有会员遇到困难,互相帮助。

  6. 本会章程若修订,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,方可生效。

  7. 本章程解释权属荷兰瑞安教育基金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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